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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0 15:50:57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办发[20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大宗物资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资金预算、审计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是指单件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学生生活用品及设备、后勤补给等物资。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建立由校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资产管理、审计、财务、工会、后勤等部门参加的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大宗物资采购实施全程监督。
    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或监察室(处),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对物资采购申报审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情况;
    (三)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情况;
    (四)临时急需补充采购项目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及报批、研究同意采购的情况;
    (五)采购项目经过项目论证的情况;
    (六)采购项目的审核确定情况。
    第五条 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不需要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的  项目,由高等学校自行进行招投标采购的情况;
    (三)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采购和询价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况:
    (四)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采购的情况;
    (六)招投标采购结果执行的情况;
    (七)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问题。
    第六条 对物资采购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招投标内容签定采购合同的情况:
    (二)采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
    (三)采购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
    (四)物资购入后,归口管理部门按物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的情况;
(五)采购物资技术含量较高,应当聘请专家参与验收的,专家验收的情况;
    (六)对采购物资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整改的情况;
    (七)采购项目后评价情况。
    第七条 对物资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资采购预算审计的情况;
    (二)采购资金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情况;
    (三)根据采购验收意见书拨付项目资金的情况;
    (四)物资采购决算审计的情况;
    (五)采购资金是否存在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现等问题。
    第八条 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通过派员驻点、现场监督、合同审定、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廉政保证书管理制度。订立物资采购合同时,采购单位、供货单位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物资采购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政保证书在校内公开。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廉政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大宗物资采购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采购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校范围内或对社会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情况备案制度。大宗物资采购的申报报告、项目论证、审批意见、招标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资金预算、决算审计意见、资金拨付等情况报本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每年对全校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每年对全省各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对监督管理不力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