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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辨析 半月一谈8.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31 10:28:44 浏览:

 

 
 

 

编者按:今年是湖北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的第17年,为推动宣教月活动深入开展,湖北省纪委宣传部、湖北省社科院共同编撰了《党风廉政建设热点辨析》读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出18个存在模糊或错误认识的党风廉政建设热点问题,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解读、辨析、批驳,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和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形势,厘清认识,坚定对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增强对反腐败斗争光明前景的信心。

俗话说,鼓不打不响,理不辨不明。为了更好地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思辨,理性思考,结合此书的出版,本网特推出“党风廉政建设热点辨析‘半月一谈’”专栏,将本书中提出的18个热点问题,采取每半个月集中讨论一个话题的形式,邀请广大网友发表真知灼见,谈论真切体悟,从而在思想交锋中进一步唱响正风肃纪的主旋律。期待您的参与!

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央制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障碍和认识误区,其中之一就是“实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将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这一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的要求和应尽义务,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领导干部隐私权的概念,比较分析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领导干部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隐私指的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等。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受宪法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给予明确规定,但对隐私权的保护见诸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领导干部作为公民,其个人隐私权必然受到保护。但领导干部同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掌握着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必要对领导干部的隐私权加以限制。诚如恩格斯所讲的,“个人隐私一般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当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与个人隐私权是两码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联系。首先,两者的本位取向不同。个人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以权利本位为取向,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承认和保护;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则以义务为本位取向。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申报重大事项既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一项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领导干部作为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既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制定,那么每名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两者的主体不同。个人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是具有或取得我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中国公民。干部重大事项申报的主体则是领导干部,是“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共产党员,是身处领导岗位的“特殊”公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两者的内容不同。隐私权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体秘密、住宅、通信秘密等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公民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的范畴。而干部重大事项申报的内容有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这些信息对公民来说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个人隐私权必然受到限制,正如一句法谚所讲“官员无隐私”,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并没有侵犯其个人隐私,隐私权不能成为领导干部拒绝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借口。

两者的实现手段和目的不同。隐私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救济等途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免遭不法侵害。我国《宪法》第38条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第39条对公民住宅的保护,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刑法》中对控告人、检举人姓名权的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等;《民法通则》中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等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则是领导干部就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给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目的有二:一是管理和监督;二是廉洁自律和防范腐败。通过干部有关事项的申报,及时了解干部的收入是否合法正当,是否通过违法乱纪或者通过贪污受贿得来,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提醒和诫勉;通过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塑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